簡單來說,依法行政是指:
行政機關在做任何行為的時候,都要以法律所做的規範來當作行為的依據,法律沒有規範的,行政機關就不能做。
依法行政又分為積極的依法行政與消極的依法行政的兩種
在積極的面向上,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(法律保留原則);在消極的面向上,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抵觸法律(法律優位原則)。
消極的依法行政
即所謂法律優位原則,指的就是法律位階的觀念。依「法源位階理論」所述,大體可依憲法、法律、命令三位階加以劃分。
三種位階之規範相互間有「效力優位」(Geltungsvorrang)原則之適用,亦即,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,法律之效力優於命令。
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謂: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。」
第172條規定:「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。」
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:「法律不得牴觸憲法,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,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。」
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:「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。」
這些都是法律優位原則的具體表現。
積極的依法行政
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,指的是在沒有法律授權下,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,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,須由立法機關以加以規定,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,行政行為不能只是以不牴觸法律就可以,還必須要有法律之明文依據。
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:
「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:
一、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,應以法律定之者。
二、關於人民之權利、義務者。
三、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。
四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。」
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:「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,不得以命令定之。」
這些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表現。
以上,才是依法行政真正的意思,所以別搞錯了~~~
通常在電視上聽到政治人物、評論員、名嘴,連馬總統講的依法行政意思都是比較接近所謂的依法執行
馬總統是讀法律出身的,這依法行政的意思他應該很清楚才是.......
否則,他就該回去再複習法學緒論與行政法了